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03民初1287号
原告:**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原告**甲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甲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甲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损失款项3000元,双方产生的纠纷已全部了结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