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2879号
原告:灵武市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灵武市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武市建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