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执45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家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32650147。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11号楼西侧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19801X。
法定代表人:王开力,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优家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优家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家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优家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
代理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