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经济区南环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海天蓝宇科技工业园2栋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闫焕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