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民终7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5号海天蓝宇科技工业园2栋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闫焕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华,女,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小梅,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是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东大路东大四街1号二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孙圆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斌,广东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圆圆,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斌,广东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罗博泰尔公司)与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孙圆圆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博泰尔公司以***公司、孙圆圆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罗博泰尔公司诉讼请求;2.***公司、孙圆圆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罗博泰尔公司在一审时提供了2020年4月27日设备视频和图片,可以明显看出产品不只是存在声音异响,而是设备明显切不断,属于功能性不良的质量问题。二、一审判决认为罗博泰尔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声音问题如何影响设备使用功能,双方在合同中亦未明确设备对于机器设备产生的声音响度标准,不符合事实。案涉合同注明质量保证:如果产品不良卖方无条件在2天内返修至合格为止,功能性不良协商换货或退货。罗博泰尔公司提供的的生产现场的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出设备切不断口罩机的布料,且发出异响,有现场人员的对话,表明此设备就是***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切断布料,生产口罩,现表明案涉设备确实为功能性不良的质量问题,罗博泰尔公司要求退货退款的事实清楚。
针对罗博泰尔公司的上诉意见,***公司、孙圆圆向本院答辩称:***公司、孙圆圆只差罗博泰尔公司两把刀片,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刀片最多是23000元一把,因此***公司、孙圆圆最多退还罗博泰尔公司46000元,请求驳回罗博泰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交付的这批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且罗博泰尔公司退回的两把刀片其实是罗博泰尔公司使用过后人为损坏。
上诉人***公司、孙圆圆以罗博泰尔公司为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一、***公司、孙圆圆提供的刀模没有质量问题。***公司、孙圆圆所有送给博泰尔公司的货物,均由罗博泰尔公司试机验收合格,确保刀模能够正常切割。但罗博泰尔公司将口罩机送给客户后,客户不能接受口罩机的声音,该声音是由口罩机的超声波发出,是正常的运作声音,但罗博泰尔公司却声称是质量问题。所有送货给罗博泰尔公司的货物,均由罗博泰尔公司的客户使用。二、***公司、孙圆圆已经妥善送货到罗博泰尔公司,仅剩两把刀片的退货未补货。***公司、孙圆圆的送货、退货情况如下:2020年4月19日送2套刀模,4月20日送1套刀模,4月21日送1套刀模,4月23日送2套刀模,4月27日送1套刀模和3把单独刀片。以上,罗博泰尔公司仅支付了6套刀模的款,尚未支付新的一套刀模以及3把单独刀片的货款。罗博泰尔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将其中5把刀和一套刀模取下来,让***公司在退货单上签名,然后***公司带着新的一套刀模以及单独3把刀片送货给罗博泰尔公司。相抵后,***公司还差两把刀片送给罗博泰尔公司。这2把刀片为何没有送回,是因为这2把刀片是被罗博泰尔公司客户人为压损坏,无法再修。因此,退一步来说,即使***公司、孙圆圆要退款,最多需要退回罗博泰尔公司的款项是2把刀片的款。按当时罗博泰尔公司认可的刀片价格每把23000元,2把打扫片对应的货款是46000元。刀模与刀片是分开的,如果罗博泰尔公司刀模不能用会一并退货,然而罗博泰尔公司没有,故刀模的款***公司、孙圆圆无需退还。另外,罗博泰尔公司徐经理在购买***公司刀模期间,有单独询问刀片价格,***公司当时的回复也是23000元一把。既然单独询价,也说明刀片与刀模是分开的,少了刀片可以另外再购买刀片去配罗博泰尔公司原来的刀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付***公司、孙圆圆的上诉请求。
针对***公司、孙圆圆的上诉意见,罗博泰尔公司向本院答辩称:罗博泰尔公司在一审时有提供口罩机视频的光盘,视频日期是2020年4月27日,该视频显示***公司刀模确实切不断,且有异响情况,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功能性不良,故罗博泰尔公司要求退货退款。此外,***公司称两把刀片是人为损坏是不成立的,用35000元购买的刀片只是试胜了几次就损坏了是不合理的;***公司提供的刀片是有使用寿命的,***公司、孙圆圆称是人为损坏不合常理。
罗博泰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公司退还6套不良刀模货款210000元(货款所属时间:2020年4月18日到4月24日;金额:贰拾壹万元);2.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3.请求判决孙圆圆对***公司前述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18日,罗博泰尔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罗博泰尔公司向***公司购买10套KN95半自动刀模两件套(包括切刀和齿模),每套单价35000元不含税,要求下单当天付款次日开始每天交2套至4月25日交完,质量保证为产品材质、尺寸、热处理硬度等质量符合买方要求,保证产品使用寿命达到行业标准,如产品不良卖方无条件在2天内返修至合格为止,功能性不良协商换货或退货。双方签订合同后,罗博泰尔公司实际向***公司购买6套,每套35000元,共支付210000元。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罗博泰尔公司收到了四套完整的刀模加两个齿模。罗博泰尔公司主张没有切刀,齿模也用不了,***公司的切刀只能与***公司的齿模配套使用,无法用第三方的刀具配套。***公司称切刀不是分大小,是分国标和欧标,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标准,实际交付的是国标。另,***公司主张切刀当时的价格为约15000元,齿模为约20000元;罗博泰尔公司主张切刀价格为约25000元,齿模为约10000元。
关于已交货质量。***公司、孙圆圆称罗博泰尔公司试货后认可即收货,当时的口罩都是加工模具行业自行研发设计,并没有严格的执行标准,能用就可以。罗博泰尔公司称***公司称送货到罗博泰尔公司处,罗博泰尔公司签收了送货单,但签收了送货单不代表认可质量。***公司、孙圆圆称提供的刀模存在切不断等功能性不良,且声音杂音很大,影响产品的使用。2020年4月27日,罗博泰尔公司向***公司退还6把刀片、1把齿模,***公司于同日向罗博泰尔公司提供一套新的KN95半自动刀模,并在送货单上注明改新。另,***公司向罗博泰尔公司送回3把旧的KN95半自动刀。罗博泰尔公司在送回两把旧的KN95半自动刀送货单注明,切片有异响,暂存。
从孙圆圆与罗博泰尔公司采购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在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前,***公司、孙圆圆告知罗博泰尔公司先试机,试完后再回复被告。2020年4月27日一早,罗博泰尔公司反映被告后面交来的2套刀具调试时有异响,要求***公司一早带刀来换货。罗博泰尔公司称应该是切刀的问题,要求***公司带两把切刀。之后,罗博泰尔公司又在微信中反映***公司返修后的4把刀还是不行,要求退货。***公司回复,***公司是20号开始提供后面4套,那时候都是客户等着要货,如果从这套开始反馈异响问题(功能不受影响客户接受能力不同,及时反馈,也不会造成双方损失。到第7天,说这个问题,市场已有变化。***公司不能接受这个损失。如果***公司提供的模具有功能性问题,***公司才会承担责任。但这个只是新机械磨合问题,罗博泰尔公司现在把时间耽误,***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保证质量,保证功能。罗博泰尔公司说有响声也属于质量问题,不是说切不断才是质量问题。罗博泰尔公司在5月18日问,如果***公司能修好就修好,可以用罗博泰尔公司就收了,不要一直拖着不处理。***公司回复称,本来就可以用,前面的都用过了,机械摩擦的声音会有。罗博泰尔公司要求***公司修好了抓紧送来。罗博泰尔公司在5月27日问,上次退货的两把刀现在什么处理结果,***公司回复称,声音还有,如果罗博泰尔公司确认行,***公司就送过去。***公司已经修了。罗博泰尔公司说这么久了,18号叫你送来你不早点送来。另孙圆圆与罗博泰尔公司人员的通话录音反映,罗博泰尔公司人员在通话中称案涉设备存在声音异响问题,***公司称这个声音是机器摩擦产生的。双方围绕声音问题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进行了争论,罗博泰尔公司主张***公司供应的设备存在声音异响,罗博泰尔公司的客户不接受,***公司必须解决声音问题。***公司则称,这个不属于质量问题,说声音过两天都会消失。罗博泰尔公司称其客户不要***公司的产品了,要退回来,不拍视频。如果***公司搞好,罗博泰尔公司还要。***公司称,声音的问题不影响使用。***公司在通话中认为,其提供的设备可以保证切断,没有功能问题,如果罗博泰尔公司坚持要退,***公司可以向其他客户推。如果罗博泰尔公司在20号提出这个问题,***公司就认了,但过了这么久,不接受退,只有向其他客户推。
另查明,***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孙圆圆是唯一股东。罗博泰尔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公司、孙圆圆210000元的财产,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实施财产保全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罗博泰尔公司主张的及提交证据显示的买卖合同交易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争议焦点为:罗博泰尔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应否支持。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罗博泰尔公司主张***公司供应的六套刀模存在不能使用的质量问题,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就本案证据而言,罗博泰尔公司称***公司供应的设备在使用中存在声音异响,罗博泰尔公司客户不能接受。但罗博泰尔公司未举证该声音问题如何影响案涉设备的使用功能,双方在合同中亦未明确案涉设备对于机器设备产生的声音响度标准,因此罗博泰尔公司以设备存在声音问题要求退货,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现有事实可以查明,确有两把刀片因质量问题退还给了***公司,***公司至今未能修好送回给罗博泰尔公司,而刀片是和齿模配套使用,故***公司应向罗博泰尔公司退还两套刀模的价款即70000元(35000元×2套)。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孙圆圆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博泰尔公司返还货款70000元;二、孙圆圆对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罗博泰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5元(罗博泰尔公司已预交),由罗博泰尔公司承担2530元,***公司、孙圆圆共同承担1265元。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以下事实:
1.罗博泰尔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光盘,用以证明口罩机刀模切不断且有异响;②刀模图片,用以证明目前刀模还在罗博泰尔公司仓库,一直未用;③因***公司刀模不能使用,罗博泰尔公司在4月27日之后订购了其他刀模。经质证,***公司、孙圆圆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2.罗博泰尔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主张其在订购时要求刀片与刀模是配套使用的,对于缺少刀片的两套模,罗博泰尔公司在同意退回给***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针对罗博泰尔公司与***公司、孙圆圆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罗博泰尔公司诉请***公司退还设备货款能否成立;二、孙圆圆应否就设备返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罗博泰尔公司主张***公司提供的刀模存在质量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博泰尔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综合案涉证据以及各方陈述,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中,退货单显示罗博泰尔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公司退回6把切刀和1件齿模,但***公司亦于同日向罗博泰尔公司送回3把切刀和1套刀模,可以反映双方已对该部分退货或返修进行了处理,未能据此认定罗博泰尔公司未予退回的其他货物或者***公司针对退货送回的货物亦存在质量问题。第二,从罗博泰尔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罗博泰尔公司在2020年4月28日称“车间说调到没有异响就切不断了,调到能切断就有声响”,可以反映设备是可以调到能切断但有声响。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声音响度标准且罗博泰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声音问题如何影响设备使用性能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为罗博泰尔公司未能以声音问题要求退货并无不当。第三,罗博泰尔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光盘中的视频为其单方制作,不足以证明视频中的设备是***公司提供的刀模且不能使用。第四,罗博泰尔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鸣鸿刀合同形成于罗博泰尔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在内容上仅显示其向案外人采购刀模,未能证明***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综上,罗博泰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罗博泰尔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罗博泰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罗博泰尔公司退回的货物,***公司仍有两把切刀没有送回,***公司、孙圆圆主张退回的刀模属于人为损坏无法再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考虑到罗博泰尔公司向***公司采购的半自动刀模两件套是由切刀和齿模组成,切刀和齿模要配套使用,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应向罗博泰尔公司退还两套刀模价款共计70000元并无不当;对于***公司、孙圆圆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除前述两套刀模价款共计70000元外,罗博泰尔公司要求***公司退回剩余四套刀模价款依据不足,对于罗博泰尔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司是孙圆圆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孙圆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孙圆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罗博泰尔公司与***公司、孙圆圆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前述援引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由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孙圆圆负担400元。深圳市罗博泰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多预缴的1350元本院予以退回;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孙圆圆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多预缴的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祁晓娜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伍小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潘因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