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厨集团有限公司

宝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鹏基工业区**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06238D。

法定代表人:刘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宝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37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8,627.5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7××××51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40××××48账户;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40×××055账户。上述银行账户本院均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开40×××0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362.41元,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62×××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0.22元、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77×××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3.02元,共计人民币126,185.6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债务为人民币176,496元,被执行人除本院已执行款项人民币126,185.65元外,剩余债务人民币48,054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随即,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23,638.2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人民币2,547.44元作为申请执行费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47.4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379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