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尊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尊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财保760号
申请人:广西尊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FJA86。
法定代表人:兰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西尊威标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编号为6051111046020200000056的保单保函为担保,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113169.0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113169.07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灵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宁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