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吴民初字第8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代表人:***。
被告: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严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湖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湖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湖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