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成眉石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403民初1020号
原告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养正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眉石化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向坤,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成眉石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原告四川四通威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