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和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奥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32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18号新兴苑2栋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奥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社区。
法定代表人**富,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和一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奥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除有银行存款55061.82元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扣划上述存款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有部分未能实现的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2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覃强
审判员***
审判员韦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