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因在五里营河北(二期)A地块工程进行挖掘施工时,对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开具危险作业票,未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未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配备安全防护设备,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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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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