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58号
申请人:井陉县彦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孙庄乡西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576792573Q。
法定代表人:赵彦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1215590915485。
法定代表人:郝文献,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井陉县彦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民居委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民居委会在井陉县威州镇农经站账户存款或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井陉县威州镇北固底村民居委会在井陉县威州镇农经站账户存款或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