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21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井陉县彦杰建材有限公司,男,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孙庄乡西元村
法定代表人赵彦军。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
井陉县彦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年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