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9746号
原告: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梓桐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MGH40。
法定代表人:苏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林,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120141058581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990079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84元,保全费4870元,由原告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晓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