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239号
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梓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MGH40。
法定代表人:苏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990079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人重庆鼎兴嘉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