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瀚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1408号
原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3幢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9900791P。
法定代表人:刘小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令,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瀚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122号附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D6JF4C。
原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瀚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7.43元,由原告重庆群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雯
书 记 员  吴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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