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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03执字第01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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