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电力有限公司

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803民初608号
原告: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雷池路北侧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勇跃庚,经理。
委托代理人:敬宁,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恒达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江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盛燕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