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恒达电力有限公司、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执1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达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达电力有限公司与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前期以(2020)皖0803执12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本案执行完毕,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