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03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达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安星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655.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