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

隆昌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川1083执10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
被执行人: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同时对被执行人在邛崃乾柜建设项目有限公司百分之三十三的股权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位于雅安市的林木(权属尚未完全明确)进行了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沟通,对股权暂时因无其他股东愿意购买,暂不宜处置;对林木虽本院裁定查封,但权属因无林权登记等原因也不宜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续封、续冻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一凤
书 记 员  马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