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2层235。
法定代表人:王晓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乾柜公司和***所签《购树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树木的株数,且双方对该协议的效力均不持异议。而《购树合同展期的补充协议》《桂花树合同第二次展期(即最后一次)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对前述协议的补充,其内容并未涉及树木的株数,如现存树木的实际株数与协议约定不一致,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该两份补充协议的效力。据此,乾柜公司认为***隐瞒树木株数减少的事实与其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存在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撤销两份补充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乾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乾柜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李伟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