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8943号

申请执行人:黄竞、王越、陈惠棣、梅荣、刘灼强、刘自宁、周义江、曾燕玲、陈焯贤、张鹏宇、杜维宁、孔伟源、***、郭异冰、朱玲芳、叶托、麦开雄、刘家武、赖小华、赖信、熊坚强、曾一昭、郑清、江满生、何春华等25人,均为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员工。

被执行人: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号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裴彪宏。

关于黄竞等25人与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系列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3592-36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应向黄竞等25人支付劳动争议款项2853782.15元(具体详见附表)。因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3执8931号至8955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0214元,但其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19年9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破1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粤01破18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5日以(2019)港日电梯破管字第6号《告知函》致函本院,申请解除对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执行措施和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在管理人的管理和处分中,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113执8931号至89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灼煊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