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破186-12号
申请人: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8日,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日电梯)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港日电梯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对港日电梯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将财产处置完毕,现港日电梯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港日电梯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申请费13150.81元,从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卫红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丽华
黄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