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驷马电梯有限公司、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1399号
原告:贵州驷马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全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斐彪宏。
诉讼代表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余关宝。
原告贵州驷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系本院(2019)粤01破186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原告贵州驷马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千万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原告即破产企业所在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297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文建
审 判 员 邹殷涛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