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845号
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7元,减半收取计6698.50元,由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明星
法官助理 杨婵娟
书 记 员 卜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