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美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24财保30号
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等值其它财产,并提供了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美好乡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梅梅
书记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