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698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红旗路电脑城4楼91、93、95号。
法定代表人:黄顺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015.75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015.75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