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6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红旗路电脑城4楼91、93、95号。
法定代表人:黄顺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董吉,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作出(2021)苏0803民初569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015.75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顺风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015.75元的冻结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祯
书 记 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