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857号
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驰,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吉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