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皖国东路0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NG88T9C。
法定代表人:王和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133974XJ。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潜山城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万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