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8627号
原告:***联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魏家庄社区南魏钢材市场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AR5M4P。
被告: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豪源路9号蔬菜大厦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40902403。
原告***联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联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诉讼保全费3620元,由***联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