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宝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470号
原告**宝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孙家集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卢广军,经理。
被告山东**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豪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丁俊洋,总经理。
原告**宝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被告山东**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已约定管辖法院,应由山东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亚平
审判员  刘文杰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