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某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28执保3号
申请人:山东寿光***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申请人:白朗七彩庄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山东寿光***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朗七彩庄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28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28民初3号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拉 巴  普 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多吉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