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79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豪源路9号蔬菜大厦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40902403。
法定代表人:邱常亮,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农圣街与豪源路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Q7CK6P。
法定代表人:刘西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79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豪源路9号蔬菜大厦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40902403。
法定代表人:邱常亮,经理。
被保全人:寿光市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农圣街与豪源路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Q7CK6P。
法定代表人:刘西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市一民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