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二:山东寿光某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豪源路蔬菜大夏A座。

法定代表人:邱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二:山东寿光***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山东寿光***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28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28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二之间的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往来;原审法院把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二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拉巴次仁

审  判  员   次仁卓玛

审  判  员   尼玛顿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德吉白珍

书  记  员   旦  宗

附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