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311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邵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团结路6号1-1室。
法定代表人:丁永胜。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因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家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春晓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