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147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000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