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

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与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802行初115号
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988177042,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天皇村B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耿肥。
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沃洲镇新市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浙江倍特储粮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监督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晔
人民陪审员程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