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

温岭华农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5民初4312号
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天皇村B区112号。
法定代表人:耿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荣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海韵花都华达阁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荣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农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农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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