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894号
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常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MNUE4P。
经营者:宋国亮,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前燕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MRNBP7X。
经营者:张梅,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辉,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6XY。
法定代表人:尹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亭亭,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高凯,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28元,减半收取76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饶县开发区鑫发租赁站、广饶县鑫平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涛
书记员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