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39号金汇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6XY。
法定代表人:尹利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59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953108元及利息损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该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鲁EC××**的别克牌汽车,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查处无益。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保险,经调查核实,该些保险非理财型险种,不具有处分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其他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完成线上线下全面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查处无益;其名下保险非理财型险种,不具有处分价值。未发现其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其他车辆及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双
书 记 员 姜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