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树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终2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然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评,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村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霞,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村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刚,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树评、张红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50元,由上诉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