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民初1817号 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22号蓝天汽车城西厅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QX4EC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22号蓝天汽车城西厅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T1314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6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8元,减半收取计4159元,由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单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