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民初1817号
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22号蓝天汽车城西厅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QX4EC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22号蓝天汽车城西厅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T1314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6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8元,减半收取计4159元,由原告东营市开拓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修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单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