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执保906号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61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3096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