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民初1039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剑,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家传,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宣城市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金坝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YE4U53(1-1)。
法定代表人:朱万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旗,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义琛,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宣城市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义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宣城市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义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义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