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圣名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26060号



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新区翠渝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2720B。

法定代表人:陈雨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名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685160XW。

法定代表人:唐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建公司)与被告圣名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名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1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李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福惠、卢菁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被告圣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到庭参加第一、二、三次庭审,博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博建公司与圣名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决圣名公司支付设计费160.82万元及利息(以160.82万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3.判决圣名公司支付违约金43.56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圣名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博建公司与圣名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博建公司完成圣名环球城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签订后,博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概念方案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并向圣名公司提交了相关设计成果。但2019年12月由于圣名公司对项目进行调规,涉及设计条件变更,要求博建公司停止设计工作。但该项目已经停滞超过八个月,圣名公司仍未能完成调规,仍未通知继续率合同。鉴于圣名公司要求博建公司停止设计工作超过八个月之久,圣名公司已用行为表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博建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设计,依据合同约定应向博建公司支付设计费160.8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圣名公司辩称:方案设计没有获得政府部门的审批通过,博建公司没有向圣名公司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其自行停止了设计工作,圣名公司不应向博建公司支付设计费用。由于系圣名公司的原因,博建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示。对当事人举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文件交付登记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工作联系函、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光盘(内含初步设计效果图)、工作联系函、顺丰快递签收记录等,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以圣名公司为发包人,博建公司为设计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违约设计人承担圣名环球城项目工程设计。第二条本合同设计内容及设计费标准:2.1本合同设计内容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中方案设计单价21元/㎡、初设及施工图设计单价14元/㎡,单价合计35元/㎡。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方案设计;2初步设计;3施工图。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效果图满足方案报建和审批要求。第五条设计费支付:5.1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290.4万元。5.2实际设计费以各阶段经审查合格(各阶段政府审查批复文件)的建筑面积和实际实施的建筑面积结算。设计服务费按分期的实际建筑面积按比例支付,设计服务费支付进度如下:第一次付费20%,付费额58.08万元,付费时间:签订合同后5日内,作为定金支付;第二次付费20%,付费额58.08万元,付费时间:提交概念方案成果并经甲方认可后5日内;第三次付费20%,付费额58.08万元,付费时间: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认可,并通过政府审批后5日内;第四次付费15%,付费额按实际面积计算,付费时间:初步设计成果经甲方同意后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5日内;第五次付费20%,付费额按实际面积计算,付费时间:施工图成果经甲方同意后并经审图单位审查通过后5日内;第六次付费5%,付费额按实际面积计算,付费时间:竣工验收后5日内。5.3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发包人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如需分层或部分提交设计文件,则按相应比例计算支付设计费,支付进度同本表。第八条违约责任:8.1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非因设计人的原因,发包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的,设计人若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设计人若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除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外,还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8.2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8.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8.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8.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8.7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未能满足甲方设计任务书要求,未能通过甲方或政府部门审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违反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修改;若乙方修改超过三次后,仍未通过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已经支付的费用甲方不再要求返还,对合同解除时尚未支付的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且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9.4该项目设计工作启动后,发包人要求暂停设计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则相关商务事宜须双方另行协商。

2019年3月6日,博建公司向圣名公司移交文件,内容为:报建文本、光盘、指标书各两套。接收人处由圣名公司的杨文杰签字。庭审中,博建公司陈述杨文杰是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向政府提交的多个项目中均有杨文杰的签字。

2019年3月20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指出圣名公司报来的圣名环球城方案意见包括:1、请设计单位继续优化建筑布局;2、拟建建筑退让不满足现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应修改满足要求......17、图文表达需进一步优化,请按制图规范进行图文表达,总图应明确图名、比例等,外立面应表达颜色、材质,效果图质量需进一步优化,停车位设置需进一步优化,请补齐三维防真模型、平立剖面图、总图、效果图表达应对应一致。18、请设计单位深化外立面造型,并提交符合深度要求的图纸。

2020年1月15日,博建公司向圣名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2018年贵司委托我司进行圣名环球城建筑设计工作,我司在2018年8月6日立即启动相关设计工作,于2018年8月13日提交该项目概念方案成果并经甲方确认通过后开始深化方案设计工作,经过多轮与甲方、规划局沟通商议修改后于2019年3月6日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及报建文本,项目为重点区域项目,期间经过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规划局以及渝北区区委专家会三个部门的层层审查最终于2019年10月11日上会后原则上同意并修改后通过三部门审查,后根据会议及甲方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11月26日重新提交报建文本经基本通过最终的渝北区规划局审查,且在此过程中于2019年7月16日按照甲方通知启动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基本完成,但于2019年底应甲方要求该项目需进行调规调整,涉及设计条件变更,故我司设计工作应甲方要求暂停,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甲方正式通知。按合同约定:概念方案阶段占主合同的20%即58.08万元,方案设计阶段占主合同20%即58.08万元,初步设计阶段占主合同15%按实际面积、合同单价计算。杨文杰在经办人处签字。

庭审中,博建公司举示了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及初步设计效果图,拟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设计成果,该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载明设计总建筑面积为85 072.43平方米。

2020年8月20日,博建公司向圣名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2018年贵司委托我司进行圣名环球城建筑设计工作,我司在2018年8月6日立即启动相关设计工作,期间经过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规划局以及渝北区区委专家会三个部门的层层审查最终于2019年10月11日上会后原则上同意并修改后通过三部门审查,后根据会议及甲方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11月26日重新提交报建文本并基本通过最终的渝北区规划局审查,但于2019年12月应甲方要求该项目需进行调规调整,贵司要求暂停相关设计工作,现我司设计工作已暂停超过6个月,正式向贵司发函询问此项目是否继续执行或等调规后再重新启动相应设计该工作。该工作联系函显示于2020年8月21日签收(丰巢签收)。

关于案涉项目暂停设计的现状双方予以确认。博建公司称是由于圣名公司的资金问题导致了工程整体停工,后电话告知博建公司暂停设计。圣名公司称是由于博建公司的原因,一直未提交修改后的方案,导致方案一直未审查通过所有设计没有推进下去,但表示没有要求其继续履行的书面证据。

另查明,博建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本院认为:由于博建公司具备案涉工程的设计资质,其与圣名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案涉项目已经暂停设计。博建公司称系圣名公司对项目进行调规,涉及设计条件变更,要求博建公司停止设计工作,博建公司举示了工作联系函及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2020年1月15日的工作联系函的经办人处有杨文杰的签字,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博建公司陈述的事实。而圣名公司称是由于博建公司的原因,一直未提交修改后的方案,然其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圣名公司对项目进行条规,涉及设计条件的变更,要求博建公司停止设计公司,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博建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已经解除,但博建公司已经完成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有权主张设计费。根据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的约定,第一次付费签订合同后5日内付定金20%,付费额58.08万元;第二次付费提交概念方案成果并经甲方认可后5日内20%,付费额58.08万元;第三次付费方案设计成果经甲方认可,并通过政府审批后5日内20%,付费额58.08万元;第四次付费的时间为:初步设计成果经甲方同意后并经政府向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5日内。本案中,博建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博建公司提交了方案设计成果和报建成本。经2019年3月20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指出修改意见后,博建公司向圣名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中提出了2019年10月11日上会后原则同意并修改后通过三部门审查,并于2019年11月26日重新提交报建文本并基本通过最终的渝北区规划局审查。圣名公司对工作函予以了签收。博建公司举示的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光盘等证据证明博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设计成果,尽管博建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初步设计成果已经经过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通过,然系因圣名公司对项目进行调规、要求博建公司停止设计工作所致,且圣名公司收到了工作联系函后,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对工作函中的内容提出过异议,或要求博建公司提供修改的设计方案的证据,因此博建公司要求圣名公司支付至第四期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博建公司在庭审中举示的初步设计图及对应的建筑面积为85 072.43平方米,第四次应付设计费为:85 072.43平方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面积)×35元/㎡×15%=446 630.26元。博建公司要求圣名公司支付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付费额共计160.8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圣名公司对项目进行调规、要求博建公司停止设计工作,该行为符合合同8.1条之规定,系圣名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圣名公司应当向博建公司支付违约金290.4万元×15%=43.56万元。除资金占用利息外,博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圣名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其该部分损失,因此对原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圣名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被告圣名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 1 608 200元;

三、被告圣名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435 6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 032元,由被告圣名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刘福惠

人民陪审员 卢 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