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8606号
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渝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雨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彭剑,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欲钦,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建建筑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彭剑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立案。
博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1栋18楼1-2号房屋享有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川0106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查控的被告名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1栋18楼1-2号房屋,系被告***与第三人彭剑共同共有,产权信息中亦无法确认被告所有份额,因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不得不终止本次执行[(2020)川0106执7038号执行裁定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系被告***与第三人彭剑
共同共有,本案纠纷并非共有人***与彭剑之间的共有物分割,而是博建建筑公司与***之间的生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博建建筑公司诉请确认***的财产份额,系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析产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供执行,本质上是债的保全,解决执行法院如何处置共有财产的问题,属于执行法院内部执行权和审判权分工的执行衍生诉讼,应由执行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冰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