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3245号
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翠渝路**。
法定代表人:陈航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企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
法定代表人:马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娓娜,北京千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建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企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联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张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中企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支付设计费67.82万元及利息(以62.8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与博建公司达成口头协商,由博建公司为***完成“中国西部自驾游青城山房车总集散地规划设计”,博建公司按约完成了规划设计文本初稿,并提交给了***。鉴于博建公司完成设计初稿后***也未能成立项目公司,遂博建公司与***双方于2018年12月24日补签了合作协议备忘录,备忘录中明确了设计费为125.74万元,***确认博建公司已经向其提交了设计成果文本初稿6套,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其要求再完善,并提交最终的设计成果。同时约定首期设计费在正式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50%的设计费,如***项目公司未能成立,设计工作将于2019年10月10日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设计总额的50%;届时,备忘录中发包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承担。鉴于***一直未就案涉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也未与博建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已经接受了博建公司提交的设计初稿,认可了博建公司的前期设计工作,故***应按照约定支付前期设计费62.87万元。
***辩称,1.对合作协议备忘录无异议,但其系为中企联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应由中企联公司承担;2.支付时间未到达,双方约定的时间是正式合同签订后5日支付。
中企联公司陈述,1.***的行为系单方行为与中企联公司无关,且***非中企联公司员工也无任何授权;2.该设计方案用途用于***作为发包人的项目公司,与中企联公司无关;3.本案中设计方案的交付为***,并未交付于中企联公司,故本案设计费用的支付义务主体应按照《合作协议备忘录》实际履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2月24日,博建公司与***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1.***委托博建公司负责对“中国西部自驾游青城山房车总集散地规划设计”项目进行设计,设计估算金额125.74万元;2.设计内容:区位图、综合现状分析图、政策解读、上位规划对接、规划核心理念、土地利用规划图、规划结构图、道路快慢交通规划图、概念规划总平面图、体量效果图、房车营地研究、典型林盘改造示意图、景观系统规划图、其他相关分析图或意向图;3.博建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概念性规划设计成果文本初稿六套。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其要求再行配合完善,并提交最终设计成果;4.设计费支付比例:第一次付费为正式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50%,第二次付费为交付最终成果并获得***认可后5日内,支付50%。注:如***项目公司未能成立或暂缓成立,本项设计工作将于2019年10月10日时进行结算,结算额为本次设计估算总额的50%;5.在未签协议前***已同意,博建公司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违约责任:在协议有效期间,发生非因设计人的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的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终止的,博建公司若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定金,博建公司若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应根据博建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应按本备忘录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博建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7.其他:鉴于***项目公司还未成立,现由***与博建公司签订本备忘录作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文本。项目成立后,***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项目公司承担,若***项目公司未成立,则本备忘录中***的权利与义务仍由***承担。
2018年7月13日,中企联公司(乙方)与大青城休闲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青城管理委员会,甲方)签订了《中国西部自驾游青城山房车总集散地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由中企联公司投资建设“中国西部自驾游青城山房车总集散地”项目,***作为中企联公司的代表在该《投资框架协议》上签字。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备忘录》、《投资框架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博建公司与***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议如下:
一、关于***是否系履行中企联公司职务行为。
***认为其系履行中企联公司职务行为,本院认为,博建公司与***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载明“***项目公司未成立,则***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其承担”,***代表中企联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与本案其作为发包人与博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的同时取得中企联公司的授权,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涉相关款项应由***支付。
二、关于支付时间是否已达到的问题。
***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签订正式合同5日后,现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且博建公司仅提供初稿,未完成最终设计稿,故不应支付设计费。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但结合《合作协议备忘录》载明“博建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0日提交概念性规划设计成果文本初稿六套。待***公司成立后根据其要求再行配合完善,并提交最终设计成果。若***公司未能成立或暂缓成立,本项设计工作将于2019年10月10日进行结算,结算额为本此估算总额的50%。***同意在未签协议前,博建公司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等内容,故博建公司已完成了相关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设计费62.87万元(估算总额125.74万元的50%)。
三、***应否支付利息的问题。
本院认为,博建公司依约履行了其设计任务,***未按约支付相关设计费用,势必造成博建公司资金利息的损失,故博建公司主张利息(以62.8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2.87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2.8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7元,减半收取5,04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