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庆合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庆合建设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跃,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安吉庆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247号(铭鸿公寓)3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FX3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吉庆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